来源:智为铭略 浏览次数:37 发表日期:2024-04-07
为进一步抢抓苏州“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创建和相城“双中心”建设叠加机遇,全面推广应用智能建造技术,构建“一基地多园区”产业布局,相城近日发布《相城区智能建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从拓宽推动应用场景落地、做大做强做优企业矩阵、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壮大、优化产业创新创业生态、支持优秀人才入园兴业五大方面,聚合科技创新土壤与制造业的良好产业基础,推动“链长+链主+链创”深度融合,支持建筑业企业创新转型,精准吸引智能建造领域核心企业扎根集聚,有力推动全区智能建造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区域经济发展新引擎。
相城区智能建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抢抓苏州“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创建和相城“双中心”建设叠加机遇,全面推广应用智能建造技术,构建“一基地多园区”产业布局,更大力度推动我区智能建造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区域经济发展新引擎,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拓宽推动应用场景落地
1.全面引导智能建造技术应用。政府投资项目:2024年5月1日起,新开工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房建项目,应积极应用智能建造技术;社会投资项目:2024年10月1日起,新出让地块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房地产等项目,可在土地招标公告中引导投标企业应用智能建造技术;其他项目:鼓励有条件的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其他房建项目全面应用智能建造技术;鼓励新建轨道交通项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开展智能建造技术实践。
2.全面推进智能施工电梯应用。2024年5月1日前已开工项目,鼓励有应用条件的项目积极试点应用智能施工电梯;2024年5月1日后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应全面应用智能施工电梯,且智能施工电梯台数占本项目所使用施工升降机的比例不得低于50%;2024年10月1日后新开工社会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全面应用智能施工电梯。施工单位每成功安装使用1台智能施工电梯,可在其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房建专业信用分加0.05分、累计最高加0.2分,有效期12个月;工程项目在智能建造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应用智能施工电梯而实际未应用的,施工单位房建专业信用分扣减0.2分,有效期12个月,并同步通报建设单位。
3.列入招标投标条件。2024年5月1日后发布招标公告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在公告中明确对应用智能建造的具体技术要求,将智能建造专项施工方案在技术标中列专篇,作为技术标评分内容。鼓励招标人将投标人以往类似参建项目入选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或应用智能建造技术情况的项目作为业绩加分或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时作为定标择优因素。
4.实施容积率奖励。新出让地块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可明确规划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房地产等项目,土地拍卖成交平均楼面地价≥20000元/平方米的,可给予最高1%的容积率奖励;土地拍卖成交平均楼面地价﹤20000元/平方米的,可给予最高2%的容积率奖励。未履行智能建造应用承诺的,容积率奖励部分房屋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加大试点项目奖补。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不重复奖励。
二、做大做强做优企业矩阵
6.培育创新中坚力量。大力支持建筑业企业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企奖励25万元,非首次认定的高企奖励10万元。对纳入区独角兽培育库的企业,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最高2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最多连续支持五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同时纳入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库的企业,按照苏州市奖励政策给予补助,区级科研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7.鼓励专精特新发展。精准推动智能建造产业链企业塑造核心竞争力,推动业态升级和价值链提升。对首次认定的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省级专精特新软件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高8万元奖励。
8.增强企业创新活力。支持建筑企业、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在新型建筑工业化、智能建造装备及建筑机器人、建筑数字设计软件、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等智能建造关键技术深度融合、跨界发展。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类、软件类),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录的企业、江苏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江苏省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及以上、苏锡常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奖励。
9.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装配式建筑、装配式装修、部品部件、建材等制造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探索建设智能工厂。对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智能化改造项目,按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工厂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省、市示范智能车间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奖励。
10.支持企业打造标杆。支持企业围绕智能建造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以实施EPC总承包或全过程咨询为重点提升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实施能力,发挥行业引领带头作用。对于EPC总承包企业智改数转中满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可按政策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建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11.发展智能装备产业。发展壮大智能建造装备整机及智能建造装备系统集成,加强智能建造装备关键零部件配套,对当年度入库且本年完成投资额超300万元的工业投资项目,一次性给予2万元扶持;对当年度完成投资额超2000万元的在库工业投资项目,按本年完成投资额的1.5‰给予项目扶持。
三、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壮大
12.保障产业灵活用地。优先保障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研发、实验等方面用地需求。对投资建设“一基地多园区”智能建造产业园的企业,按照规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0%,最高3000万元奖励。智能建造创新研发产业园原则上不低于总计容面积的30%部分应自持,其余物业可分割登记,最小分割单元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平方米。
13.鼓励产业企业入驻。聚力产业链企业招引,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对于新引进并被认定为市级总部企业的,按其在本市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总部落户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兑现。同时上述企业在园区进行办公的,可在五年内分别给予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范围内实缴租金50%的补贴。重点项目“一事一议”。
14.培育企业高速成长。对于园区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的上规模奖励,奖励金额按晋级补差原则执行。
15.金融融资补贴支持。在园区优先推广使用“相科贷”、“相知贷”、“相才贷”、“苗圃贷”、“相城转贷”等政府支持信贷创新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贴息补助。
16.企业资本运作支持。对成功在境内实现IPO的企业,给予800万元奖励,根据上市进度分两个阶段兑现:第一阶段,申报上市企业正式向交易所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并取得受理函,奖励企业200万元;第二阶段,成功发行上市后奖励企业600万元。对成功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实现IPO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境外上市返回境内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追加奖励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优化产业创新创业生态
17.攻坚关键核心技术。支持企业在智能建造装备、建筑机器人等重点领域完成对技术熟化、中试验证、批量生产等工程化阶段瓶颈持续创新攻关,单个项目按照攻关投入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18.支持成果量产转移。鼓励核心成果产业化,对智能建造领域核心技术产品实现量产且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19.加强创新载体建设。引导我区孵化载体面向智能建造领域整合升级、新建专业孵化器,推动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建筑机器人等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递增式认定给予差额奖励。
五、支持优秀人才入园兴业
20.领军人才政策激励。在智能建造领域自主培育的省级以上人才、市“姑苏人才计划”的各类领军人才(团队)和“相城区人才计划”的各类领军人才(团队),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团队),给予最高1个亿项目资助、最高1000万安家补贴及10000元/月租房补贴。
21.重点产业人才政策。对于智能建造领域重点企业中,符合相城区重点产业人才条件的人才,可根据相关政策,申请薪酬补贴、安家补贴、租房补贴,所在企业可申请引才奖励。同时在园内办公的,可不受企业产业限制、名额限制。
22.博士后工作站政策。在智能建造领域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对符合条件的设站单位、博士后,可申请企业博士后相关政策扶持。
23.社会化引才奖励。为重点扶持产业园运营方做好园内企业招引工作,产业园运营方可纳入区社会化合作组织。对于其招引落户在园内的企业,获评人才头衔后,可给予相应标准的社会化引才奖励。
24.人才贡献奖励。对于智能建造领域重点企业工作的人才,按其经济贡献给予人才贡献奖励,推动人才的贡献与回报匹配。同时在园内办公的,可不受企业产业限制、名额限制。
六、附则
1.本政策自2024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本政策与我区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具体细则、认定、解释工作由相城区建筑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2.本政策涉及奖补资金,按照现行区镇财政体制比例分担执行。
3.同一企业申报的奖补类项目累计奖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