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智为铭略 浏览次数:37 发表日期:2024-04-09
港区、高新区科技局,各镇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4〕1号)转发你们,我局根据相关要求,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太仓市受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时间为:第一批截止6月21日、第二批截止7月26日、第三批截止8月30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一网通报”的方式开展,企业仅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一次性提交申报材料。
二、专审机构
(一)各申报企业要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鉴证)工作,避免因中介机构及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影响认定结果。
(二)开展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在胜任能力范围内据实出具专项报告,保障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提高高企财务申报资料质量。
三、申报材料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原件扫描上传。企业须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标准及要求编制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杜绝错报、漏报材料的情况。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其中,企业提供的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建议企业提供专项说明。
其中,企业提供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附表。
四、现场核查
各区镇需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另外,新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当年授权软件著作权的,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
五、其他事项
(一)各区镇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宣传,做好相关信息咨询,积极推进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二)各区镇应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申报时间进度,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省通知要求办理。
附件: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3〕3号)
附件3、4、5 《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