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

来源:智为铭略    浏览次数:37    发表日期:2023-10-09

产业创新集群细分领域,采取主动布局与竞争择优相结合的方式,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著名科学家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创新创业团队、本地龙头骨干企业,在苏州建设一批在行业细分领域单点突破、具备国际领先水平、“高精尖专特新”的新型研发机构。

 

申报单位须为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前,注册满半年并实际运营。

1、在苏州设立,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2、聚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和先进材料等主导产业创新集群融合发展需求,有效整合创新资源、强化源头技术供给,逐步形成研发特色鲜明、产业支撑能力显著、多类型机构汇聚的新型研发机构集群化发展态势,进而推动创新链和产业链互动融合,成为引领产业发展和区域竞争力跃升的强力支持。

3、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

(1)由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著名科学家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创新创业团队、本地龙头骨干企业设立,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苏州。

(2)以技术研发服务为核心,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

(3)建设期内新增投入不少于5000万元,其中研发经费支出占比不低于50%。

(4)拥有开展研究、试验、服务等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建设期满机构自行购买、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或财政资金购买、委托其管理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5)人才团队结构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固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

(6)建设期内面向社会的研发服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且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实施方式:本年度新型研发机构按照A、B类组织,各区项目支持经费由市级承担,各县级市项目采取市、市(县)1:2比例联动的方式给予支持。

(1)A类项目在建设期内分期分档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2)B类项目为培育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