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推动数字产业化发展“头雁”企业评估指引(试行)

来源:智为铭略    浏览次数:37    发表日期:2023-08-08

一、总则

1.    为促进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推动数字产业化发展“头雁”企业(以下简称“头雁”企业)发展,促进各县级市(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进一步推进我市数字经济发展,不断提升综合竞争力,结合全市软件行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2.    本指引适用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推动数字产业化发展“头雁”企业评定。

3.    本指引着重评价“头雁”企业的综合发展水平和区域引领效应。


二、基本要求

1.  申请主体要求

(1)申报评估的主体应为在苏州市大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稳定运营满2年;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信息技术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和经营收入来源,并正常运营;

(3)具备核心技术,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具有相关资质并能提供相应技术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相应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在企业所属县级市(区)具有较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6)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2.  企业规模要求

(1)企业应以核心关键技术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增强发展能力,不断做大企业营收规模;

(2)企业应增强持续成长能力,保持收入规模平均增长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

注:行业平均水平数值由以市工信局每年公布数值为依据。


3.  企业经营能力要求

(1)企业近2个年度均不亏损;

(2)企业应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核心业务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3)企业应提升管理水平,持续改进盈利能力,销售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不应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4)企业应持续改善人力资源经营效率,持续提升人均产出。


4.  技术创新能力要求

企业技术创新竞争力要求如下:

(1)企业应持续打造高绩效的研发团队;

(2)企业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建立技术中心等研发专业机构或部门,加快创新驱动步伐;

(3)企业应持续加大科研投入,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4)企业应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推动知识产权创造,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产出水平。


5.  企业资质要求

“头雁”企业须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重点软件企业或省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

(2)省级专精特新软件企业;

(3)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

(4)苏州市重点软件企业;

(5)获得各级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人才企业。


6.  企业信用要求

企业信用要求如下:

(1)企业应积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

(2)企业应对所出具的企业经营财务情况、软件产品等方面的真实性负责;

(3)企业应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持续改进客户的满意度;

(4)通过“信用苏州”系统,出具法人信用报告,无失信信息。

 

三、评估类别及要求

“头雁”企业评估分为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通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区块链等四个类别,具体要求如下:

1.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通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上年度企业核心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近2年核心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

2.工业软件: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平台软件)企业上年度核心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近2年核心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核心业务是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可适当放宽。

3.区块链:上年度企业核心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近2年核心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

注:核心业务收入指企业所申报方向类别的业务收入

 

四、评估指标

“头雁”企业评估指标分五部分(共100分),分别是产业规模(30分)、综合成长性(15分)、技术创新性(20分)、行业影响力(25分)和社会效益(10分),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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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估要求

1.  评估流程

头雁企业评估由企业自愿申报,流程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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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头雁”企业评估流程图


2.  评估资料要求

企业申请“头雁”企业评估时,应提交的评估材料,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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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综合企业自身发展情况和所在市(区)引领效应,评估得分=评估指标得分*70%+市(区)推荐得分*30%。


5.    监督要求

“头雁”企业评估工作应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申请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申请资格。已经通过评估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立即取消称号。参与“头雁”企业评估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违反评估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3)违反评估工作保密规定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