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智为铭略 浏览次数:37 发表日期:2023-08-08
根据《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府〔2014〕69号)等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2017年市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请各区、各有关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市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
1.投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贷款贴息。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服务业项目给予贴息补助,要求在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之间签订贷款合同,并已拨付到位的1年期以上银行贷款。
(1)围绕创新发展,重点扶持科技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人力资源、节能环保等发展前景好、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以及具有“新业态、新模式”特性的项目。
(2)围绕转型提升,重点扶持为制造业转型发展提供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重点扶持推动生活消费方式转变的生活性服务业项目;重点扶持服务业企业品牌提升和服务(技术)标准化等项目。
(3)围绕集聚发展,重点扶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以及对服务业集聚区主导功能打造具有重要支撑引领作用的项目。
(4)围绕重点项目,重点扶持列入2016和2017年度省、市服务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
(5)围绕旅游产业,重点扶持旅游公共服务、景区服务提升、旅游产品服务平台等旅游业重点项目。
(一)申报项目条件
申报项目除符合上述申报范围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布局规划;、
2.审批程序合法、各项手续齐备,已开工建设;
3.建设内容具体详实,并有明确的时间进度安排;
4.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为2016年1月后开工,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内容、相关验收手续、审核兑现手续等;
5.建设资金落实,并有明确的投资预算明细计划安排;
(二)申报单位条件
1.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市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在两年以上(2015年4月30日前登记注册);
2.项目申报、建设、投资、兑现单位等必须是同一单位,不包括母(子)公司或其它合作投资单位;
3.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4.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5.最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情况,信用征信体系无不良记录。
(三)不予受理的范围
1.同一项目申报过市级其他专项资金扶持;
2.引导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上次支持项目没有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再次申报的项目。
3.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等。
文件材料(包括电子版)请于6月15日前报送至苏州市发改委服务业处、苏州市财政局经建处,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