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智为铭略    浏览次数:37    发表日期:2023-12-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精神,引导、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我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具有服务开放性、资源共享性特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示范平台包括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促进机构、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按三星、四星、五星分级认定。根据平台在建设水平、服务能力、服务绩效等方面综合评分确定不同星级,综合评分75~84分为三星、85~89分为四星、90分以上为五星。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和管理。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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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江苏省内注册且运营两年以上;

二、原则上获得市级示范平台认定资质;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资产总额不低于120万元。

四、积极参加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五、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20家以上(培训类平台服务企业不少于500家),用户满意度在85%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六、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比例占80%以上。

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要有相应的优惠条件,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非营利性服务平台和苏北地区服务平台,上述三、四、五、六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本办法负责本地示范平台推荐工作。省属单位按照申报要求,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

第九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四、主要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学历、职称证明;

五、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六、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证明材料(包括通知、活动照片、签到表、服务评价、荣誉证书或牌匾等证明材料);

七、开展相关服务的资格(资质、体系认证)、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八、获得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部门颁发荣誉数及政府资助证明(证书、批复文件);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示范平台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提出示范平台拟认定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十一条 根据公示结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示范平台名单,授予“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星级)”称号和颁发牌匾,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厅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申报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示范平台之间要建立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主管部门要对示范平台的发展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示范平台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各类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每年1月20日前向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上一年度服务情况和运营情况。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1月30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本地区平台服务和运营情况。

第十五条 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当年可以再次申报。被认定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有效期延续至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有效期止。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六条 省示范平台星级升级原则上遵循三星、四星、五星逐级晋升原则。

市级示范平台、省属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跨星级申报示范平台: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二、上年度服务收入1亿元以上;

三、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等上市,且注册地址位于江苏。

第十七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本地示范平台认定工作,并对市级及以上示范平台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10年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印发的《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星级评定暂行办法》(苏中小改革﹝2010﹞323号)同时废止,已经认定的示范平台有效期按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