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智为铭略 浏览次数:37 发表日期:2023-08-24
为深入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现开展江苏省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区级无奖励,省级项目折优奖补,国家级项目按照研发费用20%给予奖补,最高3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围绕重点行业大数据应用、数字化治理应用、数据管理和流通、数据安全管控4大领域13个方向组织申报,遴选一批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试点示范项目),通过树立一批创新能力突出、应用效果良好、示范作用明显的大数据领域标杆,推进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在重点行业大数据应用方面,围绕原材料、装备制造、能源电力、消费品、电子信息等行业,引导企业进行数字化转型,促进数据辅助决策,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在数字化治理应用方面,围绕政务管理和公共服务数字化建设两个方向,引导企业加强数字技术应用,助力政府提升数字化治理水平,丰富数字应用场景。在数据管理和流通方面,围绕数据管理能力提升、数据流通技术创新和数据流通生态培育三个方向,引导市场主体探索数据交易流通可行模式,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生态,促进数据的合规、高效流通及使用。在数据安全管控方面,围绕数据安全技术创新及服务创新两个方向,引导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及其应用投入,健全和巩固数据安全屏障。
1、申报主体为从事或服务于大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分析、应用、安全、要素流通等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企业联合体、科研院所等。申报主体应为江苏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纳税、信誉良好,无偷漏税等不良记录,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申报项目须为在建或已建项目,拥有自有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应用示范带动作用良好。每个申报主体限申报1个项目,每个项目限申报1个方向。
2、试点示范项目示范期为2年,已列入前期试点示范项目且仍在示范期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
二、相关材料
1.企业获得的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等级证书;
2.企业获得的“数字领航”“专精特新”“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荣誉证书;
3.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或中国软件名城(园)所属范围内企业需提供所在示范基地或软件名城(园)主管部门出具的盖章证明;
4.企业联合体合作协议书,以及其他能证明联合体之间进行了协作的材料。其中,联合体合作协议书由团队中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主要内容包括合作方式、项目分解、各单位在项目中承担的任务、资金、项目成果分配等;
5.企业或项目的大数据技术框架、组件和工具在开源社区的贡献度、活跃度、下载量等,需提供开源社区网站链接及相关截图证明。
6.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
该项目目前省和国家级同时申报,省级没有名额要求,申报成功也没有对应的奖励支持;
国家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 10 个,各计划单列市、中央企业集团等有关单位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大数据) 主管部门可额外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 3个,由所属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统一申报。申报主体通过国家标准《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 (GB/T 36073-2018DCMM) 三级及以上贯标评估的,不占用各推荐单位推荐指标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