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昆山市2023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服务贸易量质提升项目)通知【智为铭略转发】

来源:智为铭略    浏览次数:37    发表日期:2023-09-28

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商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工贸〔2020〕130号)、《关于下达2023年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指标的通知》(苏财工贸〔2023〕38号)、《昆山市2023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昆商〔2023〕54号)文件要求,现就2023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服务贸易量质提升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重点

《关于下达2023年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指标的通知》(苏财工贸〔2023〕38号)文件中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为引导服务贸易量质提升部分。


二、组织申报事项

(一)申报企业(单位)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市商务局。

(二)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20日。

(三)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昆山市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经过核准(备案);

3.近3年无严重失信行为;

4.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

(四)项目申报企业(单位)须对照申报指南规定的项目类别进行申报,一经受理不再调整。

(五)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原则上申报类项目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低于0.5万元不予支持。


三、具体要求

(一)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的暂行规定》(苏财规〔2016〕10号)和《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规〔2017〕5号)的规定,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遵守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承诺书必须签名盖章。

(二)政策内容与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政策如有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涉及上级政策变动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三)对于虚报、冒领、伪造、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