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智为铭略 浏览次数:37 发表日期:2023-11-01
各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工作相关部门:
根据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下达2020年第一批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农〔2020〕104号)及《关于下达2022年第三批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2〕122号)文件精神,为加大我区智慧农业建设力度,促进农业农村产业数字化深度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现组织开展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和环节
(一)支持农业生产领域新基建。加快推进5G、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等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领域关键环节的应用,依托现代农业园区、“三高一美”示范基地、“智慧农业”示范基地等,重点扶持一批覆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全产业链的智慧农业示范场景和一批装备集群、技术集成、科技创新智慧农业示范园区。鼓励支持引进先进设施装备技术,打造无人农场、无人渔场、智慧牧场等应用场景。
(二)支持农业经营领域新基建。加大“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建设支持力度,围绕农产品网络化销售、产业化运营、品牌化打造等方面,形成乡村产业融合发展新格局。鼓励支持电商创业创新和产业融合发展,建设农产品无人车间、智能仓储、无人配送,优化配送效率。培育一批具有区域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直播电商基地,加快形成直播电商产业集群。
二、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适用于在相城区范围内注册,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的农业园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行政村等各类主体。
三、项目建设期限及补助比例
项目建设期限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止,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对数字农业相关装备、设施、软件及相关费用进行补助,原则上基建内容不予补助。支持项目总投资中财政补助资金,农业园区、涉农行政村、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等集体不超过50%,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村集体)、家庭农场等不超过30%。采取竞争立项筛选实施主体,具体补助金额和比例经项目评审后由主管部门商定。在此期间已享受过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的实施内容不予重复补助。原则上对两年内已承担过此类项目(资金)的单位不予支持;已承担产业资金项目尚未验收的单位不予支持。
四、项目管理
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协作,建立健全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共同抓好项目执行管理,将项目和资金落实到“田间地头”。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严防骗取、套取项目资金,实施涉农资金管理的“阳光操作”。实施项目中期督查,对于不按计划进度实施的项目,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或终止项目。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推进财政监督、主管部门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评价。
项目原则上在2023年11月底之前完成验收。
五、项目申报程序和要求
各镇(街道、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实施意见总体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各地在组织项目申报时,应将项目申报条件等进行广泛宣传;按照“看得见、摸得着、有指标、可考核”的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农业农村工作相关部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审核,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以及建设内容和投资造价的合理性,并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区级主管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并将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实施地点、补助方式等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立项。
各镇(街道、区)在申报时需提供项目申报文本、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请参考附件1),申报材料一式四份,请于2023年11月10日前上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苏州市相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