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智为铭略 浏览次数:37 发表日期:2023-08-08
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做出的“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有关部署,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成功设立的企业200万左右的经费补助,参与认定的企业必须符合指南所规定的重点支持领域,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2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2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年以上。
(八)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3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9月20日前行文将评价材料纸质文件(一式一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