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智为铭略 浏览次数:37 发表日期:2024-11-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快引进苏州高新区高质量发展亟需的创新创业人才,聚力打造全市产业科创主阵地,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光子及集成电路、医疗器械及大健康等产业领域,大力引进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团队)来苏州高新区创新创业,切实提升区域科技人才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分为两大类别:顶尖人才(团队)、领军人才(团队)。其中,领军人才(团队)分为重点创新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顶尖人才(团队)
顶尖人才(团队)是指在产业科创领域处于世界科技前沿和国际一流水平,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能够为苏州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带来重大影响、重大突破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团队),同时已获得较大地方支持。
团队成员由领军人才和相关核心成员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并具有博士学位。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有良好的工作基础、明确的主攻方向和研究开发目标,引进后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团队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应在国际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力,研究成果居国际一流水平,具有杰出的创新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
团队应为近年来苏州高新区创业或全职到苏州高新区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领衔创新。自主创业的团队,企业须已正式设立,领军人才需符合区创业领军人才条件;相关核心成员应全职或占股。引进的创新团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符合区创新领军人才相关基本要求。
实施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能够解决产业发展的重大瓶颈和关键问题,具有显著发展潜力和引领作用;项目已有重大投入或产出,且能够在未来5年内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第五条 领军人才(团队)
(一)重点创新团队成员由领军人才和相关核心成员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并具有博士学位。团队应为近年来苏州高新区创业或全职到苏州高新区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领衔创新。自主创业的团队,企业须已正式设立,领军人才需符合区创业领军人才条件;相关核心成员应全职或占股。引进的创新团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符合区创新领军人才相关基本要求。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有一定投入,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前沿,主导产品具有优秀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二)创业领军人才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位,掌握项目相关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主导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人才应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且为主要股东,主要精力在苏州高新区企业,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100万元。人才拟在高新区成立企业或企业于近年内设立。
(三)创新领军人才主要支持到苏州高新区科技型企业领衔科技创新工作、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的创新人才。人才要求具有博士学位,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关键岗位2年以上研发或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较为突出业绩,拥有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成果,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人才应为近年引进到高新区或拟来高新区,并到区内企业全职工作。引进单位具有较好的科技创新基础,且能为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提供充分保障。
第六条 对以下几类符合领军人才申报条件的,经审核认定,可列入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
1.创业领军人才:国家级人才创业项目、获得大额融资的人才创业项目、全国高水平创业大赛、“智汇苏高新”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等。
2.创新领军人才:企业高薪引进的创新类人才。
3.根据高层次人才举荐办法获得举荐专家推荐的人才。
4.经区相关会议决策认定的人才(团队)。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立项项目可享受项目经费、购房补贴等政策扶持,综合扶持上不封顶。
第八条 顶尖人才(团队)
根据评审结果,给予1000-5000万元项目经费;对于创业类团队,给予领军人才最高200万元、核心成员最高100万元购房补贴;对于创新类团队,给予领军人才最高100万元,核心成员最高50万元购房补贴。
第九条 领军人才(团队)
(一)项目经费
1.重点创新团队:根据评审结果,给予4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项目经费。
2.创业领军人才:根据评审结果,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项目经费。
3.创新领军人才:根据评审结果,给予50万元、100万元项目经费。
(二)购房补贴
1.重点创新团队:对于创业类团队,给予团队成员每人最高100万元购房补贴;对于创新类团队,给予团队成员每人最高50万元购房补贴。
2.创业领军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购房补贴。
3.创新领军人才:给予最高50万元购房补贴。
第四章 其他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条 对通过自主申报获批各级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给予相应奖励。
1.获批国家级人才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获批省级团队类的,按照上级经费给予1:1奖励,最高500万元;获批省级人才的,按照上级经费给予1:1奖励,最高100万元;获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按照上级文件和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对同时列入省、市、区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的,从高不重复支持。
2.地方自主培养的两院院士:给予院士200万元奖励,给予培养单位5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立项项目还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创业股权投资。根据项目需求,经论证审批后,可由区风险投资基金对项目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股权投资,也可参照其他投资机构跟进投资。
2.科技贷款支持。根据项目需要,经评审,可获得最高2000万元的政策性科技贷款、最高30万元的贷款贴息。
3.项目土地安置。对有土地需求的项目,优先提供土地。
4.授予高层次人才服务卡,对人才提供居留和出入境、医疗服务、安居保障、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资金由高新区和各功能片区按照7:3分担。由区级承担的项目经费从区科技创新资金中列支,购房补贴、人才奖励从区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期限五年。原《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苏高新管〔2020〕59号)自行废止,已享受原政策资助的人才不再重复资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科创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