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智为铭略 浏览次数:37 发表日期:2023-08-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苏州市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规l定,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支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苏州市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总体目标”遵循公平合理、突出重点、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共同管理。财政部门、工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工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审批;
(三)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专项资金财政项目库管理,保障管理系统正常运行;
(七)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八)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工信局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三)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四)负责编制、公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专家评审和结果公示,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五)按有关规定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执行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并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
(七)负责专项资金部门项目库管理,运用管理系统进行项目审核和动态监控,实现专项资金“规范程序、公开透明、信息共享、动态监控”的目标;
(八)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们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九)按规定进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十)负责对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清算资金;
(二)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对专项资金政策进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区工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
(三)按有关规定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向区财改部门和市工信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五)配合市工信局,或者受市工信局委托,对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进行日常监管;
(三)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四)配合工信部门做好项目考核验收,并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
(五)配合工信、财政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绩效管理,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
(六)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报对象和支持范围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苏州市重点支持领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三)诚信守法,重视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无严重失信行为;
(四)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服务平台建设、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改造、两化深度融合、绿色化改造升级,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特点和扶持重点,市工信局每年制定、发布《苏州市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以及项目申报具体要求,并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工信部门申报项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和审查机制。申报单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真实性、遵守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区工信部门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配合区工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工作。区工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会同区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联合行文,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报送市工信局。
第十六条 市工信局通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审核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拟支持项目,并依据资金分配原则和标准,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安排建议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符合要求的,报送市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改革的实施l方案》,健全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机l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价结果为A类、B类企业申报本专项资金,限制D类企业申报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补助以及节能、环保、安全提升等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 对已获得中央、省、市级财政资金挟持的同一项目,除依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外,不再享受本专项资金挟持。第五章使用和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二十一条 对当年申报项目完成评审的,原则上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支出。因产业发展确需当年使用资金的,在列年资金使用计划后安排支出。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可以采取项目法、因素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预算级次拨付原则,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复将资金下达至各区财政部门,再由各区财政部门拨付至资金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将资金拨付至资金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及时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可以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市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当年无特殊原因仍未实施的,结佘结转1年以上的,市级对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区财政未分配并结转2年以上的,收回市级总预算。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中,涉及政府投资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基本建设的,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第六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局应当加强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工信局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未设置绩效目标,或者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安排预算。
第三十二条 市工信局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对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扌吉|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调整、暂缓或者停止项目执行,并将监控结果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三条 市工信局应当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工信部门应当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规范资金使用,并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工信局应当依据资金使用单位申请,按规定组织项目考核验收。
第三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应当向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工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报送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对因故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按规定停止.拨付或收回财政资金。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工信部门应当加强Ⅱ专项资金信惑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事项外,财政部门和工信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管理信息等。
第三十九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并依照《中国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给予处理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严重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对苏州市政府规定支持县级市的项目,本专项资金可延伸至县级市使用,县级市财政、工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26日。